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头条 > 文章 当前位置: 头条 > 文章

法官与调查研究

时间:2024-05-2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网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审判》杂志,推出“2023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关键词之十: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谈到调研,有些法官不自觉想到的画面是:深入田间地头、厂矿社区,对群众嘘寒问暖,手拉手亲切座谈交流。法官办案,谁主张谁举证,坐堂问案得了。套用一句话,这是法官的偏见。其实,调查研究与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联系非常紧密,同样是法官的基本功。只不过很专业称之为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听证质证、合议、讨论、案例分析、审判研究、经验总结等等。某种程度上讲,法院办案过程即是对案件乃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社会现象等调查研究的过程。“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办案即是调研的生动体现。

办案是法官的主责主业,法定的、常规的“调研”已融入法官们日常办案工作中,无需多言。需要强调法官们去做的,主要在于对审判执行案件的分析、司法实践和法院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乃至上升到理论层面。盖因在此方面,法官们所做与领导要求、群众期待和审判执行质效提升,尚有一定距离。

法官要养成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的习惯。对于审判执行调研,法官们经常性的解释是:案件多,工作忙,理论基础差。该解释给出的理由着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特别在基层法院。但,这不是一个既必要又充分的理由。且不说时间是可以挤出来的,理论知识是可以继续学习的,只是仅从法官自身业务出发,法官们进行调研还是有着先天优势的。比如,既然大家都讲到案件多,意味着可研究的、或有代表性、或有典型性的案件的概率同样增加。一名有心参与调研的法官,把自己办理的自认比较成功、非常“得意”的案件,特别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新情况、新问题的新型纠纷,或结合社会现状发出一篇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或结合自身所学与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做一定实务总结,更简单的或仅就新型案件本身,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都可视为在为审判执行工作做调研,并会对社会综合治理和其他法官办理类案起到积极作用。凭心而论,时间再紧张,一年撰写一两篇自己亲历亲为并融入自身独到见解的小文,并非很难做到。

法官要尽量追求把调研成果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虽然法官不可能人人成为大法官,不可能既是实务专家,又是法学专家,但这种追求不可轻弃。杨立新教授的成长经历难以复制,却至少告诉普通法官:只要勤于思考、刻苦努力,下一个由普通法官转型为著名法学家的前法官或许就是你。如果说二十、三十年前对普通法官提出这样的要求,只能在极个别法官身上实现,因为大家知道,那时的法官来源庞杂,学生选招、分配,党政国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调动、军转干部转业、政法系统交流,具备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的寥寥无几。甚至进入二十一世纪,还有不少法院把本院有多少法官取得法学本科文凭作为宣传亮点。如此背景下,要求众多法官追求深度理论研究自然不现实。人民法院发展到今天,这一局面已得到极大改观。从法院系统初任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到司考到法考、到法官招考的凡进必考,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业已成为担任法官的最低门槛。相信接受了法学系统教育的法官,只要抽出时间静下心来,在自己职业生涯中总结出三两篇既有实务价值又有理论价值、且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的调研成果,亦非遥不可及。

法院要为法官调研成果展示提供平台的同时赋予法官参与调研的动力。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为法官们提供了一个广阔而难得的展示自己的平台,但就目前观察,尤其在市县区法院,法官们参与量不大、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法院大幅提升奖励幅度、专项补助的情况下仍未见明显变化。法官们的这种心态,显然不利于其法学素养的提升。法官们之所以不积极参加,案件多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法官们会觉得这个平台太高。凭心而论,全国法院学术论文,层次高、要求高是必然的,否则岂不令人贻笑。故而需要更多的平台让法官把自己的审判执行经验和想法展示出来。多年前案件数量没有爆发式增长的情况下,不少法院的调研工作确实开展的轰轰烈烈,包括基层法院。虽然大多没有专门的调研机构,却多办有自己还是油印的内部交流刊物,并开展优秀调研文章评选给予奖励,重奖在国家级、省级期刊、杂志、媒体发表调研文章,或调研文章被上级党委、政法委、法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部门、作者,想法设法在各类内外部刊物、媒体登载本院调研文章,干警们的积极性真的还是挺高的。法院网站开通后,有不少干警以在“法学园地”发表一篇理论文章为骄傲。可据不可靠了解,时至今日,政法系统自办刊物稿源严重不足,甚至有办不下去的感觉。法官法学素质高了,法官的调研成果数量降了,质量也无从谈起,令人深思。建议各级法院出台稳定、可期待的政策、制度,通过加大调研成果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系数,采取奖励、遴选优先、晋级优先、提拔重用等综合性措施,让法官们在工作中发乎于心、践之于行,积极主动融入到调查研究之中。(通讯员 刘振厚

上一篇:法官与条线指导

下一篇:法官与纪律

联系《法治之窗》 | 关于《法治之窗》
渝ICP备19016650号-5 | 公安备案号:50023302000301  |   QQ:1876828445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  电话:010-59461777  |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主任:贾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