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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最高受贿超1600万!广西6名交警获刑

时间:2019-01-12    点击: 次    来源:广西日报 百家号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广西交警总队6人最高获刑12年!

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副处级)、原副大队长李太阳(正科级)、原副大队长黄禄(正科级)、原副大队长卢毅(正科级)、内勤中队原中队长黄小甫(正科级)、秩序一中队原中队长孟祥林(正科级)作出一审判决。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广西交警总队高支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等6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开庭。(来源: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经审理查明:

2009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韦剑、李太阳、黄禄、卢毅、黄小甫、孟祥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通过高支七大队管辖高速公路路段的走私车辆不依法查扣移交职能部门处理,而是违规放行,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依法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或单独收受走私犯罪分子给予的好处费。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孟祥林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其中被告人韦剑、黄禄、卢毅、黄小甫共同收受好处费15353395元,被告人李太阳收受好处费1637205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孟祥林收受好处费共350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孟祥林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

判决如下

1

被告人韦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2

被告人李太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3

被告人黄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

4

被告人卢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

5

被告人黄小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6

被告人孟祥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7

被告人韦剑已退出违法所得63.3万元,被告人李太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黄禄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44.5万元,被告人卢毅已退出的违法所得83.9万元,被告人黄小甫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孟祥林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韦剑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7万元,被告人李太阳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6万元,被告人黄禄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5万元,被告人卢毅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1万元,被告人黄小甫违法所得人民币144万元,被告人孟祥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8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据广西纪检监察网信息,博白县扶贫办原主任庞光亮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日前,经博白县委批准,博白县纪委监委对博白县扶贫办原党组书记、主任庞光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依法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经查,庞光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对单位违规利用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变相为职工谋福利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工作纪律,对扶贫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项目资金损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庞光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失党性原则,漠视纪律要求,法纪意识淡薄,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后,仍然顶风违纪,违纪性质恶劣,且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博白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报玉林市纪委、玉林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庞光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撤销其政协博白县第九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其博白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玉林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免去其第十四届博白县委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博白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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