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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院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

时间:2019-12-11    点击: 次    来源:中新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新网重庆新闻12月10日电 (记者 韩璐)记者10日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近日重庆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据悉,该规定也是全国检察系统首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则是指司法机关综合具体情况,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从宽处罚、在程序上从简处理。 

  2016年,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重庆是中国18个试点地区之一。今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1656件27097人,适用件数占比84.28%、人数占比78.25%。其中,重庆检方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5962人,占比72.94%。由于法律后果可预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和解退赔比例大幅提升,认罪服判率达98.15%。 

  据重庆市纪委监委驻重庆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重庆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刘艳红介绍,自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重庆市检察院明确界定“认罪”“认罚”认定标准,罪名、罪数不纳入协商范围,量刑轻重、程序适用则可视认罪悔罪态度及表现在规定幅度内进行协商。 

  “根据重庆市检察院出台的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权力清单,检察官可以决定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轻微侵财犯罪四类案件的微罪不起诉。再加上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大多数案件捕不捕、诉不诉,定什么罪,量什么刑,检察官具有‘一言九鼎’的作用。”刘艳红说,《监督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为了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规范检察权行使,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案件质量风险。 

  “《监督规定》对检察官在办案中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司法责任制、遵守检察工作纪律等情况实施同步动态监督。”据刘艳红介绍,《监督规定》共6章30条,围绕监督主体、监督重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构建起了一张比较完备的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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