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5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 儒家文化核心思想的仁义礼智信和中庸,作为道德范畴的行为最高标准、人格最高境界,无不指向一个理想化人格的词语--君子。 君子一词,内涵极为丰富。大家比较一致的认为,君子是对品行高尚之人的赞美。谦谦君子,温润如玉。法官当作君子,恐几乎无人表示异议。 正因君子一词内涵丰富、深刻,法官如何做君子,视角甚广。鉴于对君子之评价、法官职业之要求,拟仅选取对君子的“四不”要求,予以探讨。 君子不妄动,动必有道。即不随意行动,有行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道理。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法官履行职责,要摆事实、讲道理,遵循法律规定。我们常说,法官是保守的、被动的,显然与君子不忘动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法官决不可能坐等诉讼参与人替代法官办案,各类诉讼法规定了法官如何主导诉讼进程,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对法官同样有其他规范和要求。这些规定,均可视为法官的行动之“道”。若要归纳总结,感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谓法官“动”之“道”的基本原则。询问、调解、质证、听取辩论意见,乃至必要的调查取证,包括裁判、执行等等,法官的一系列行动无不需遵循该“道”。八小时之外,法官更需遵循做人之“道”。中国民间有个影响比较广泛、且为不少人认可的看法:好人才能做好官,好官必定是好人。与大家常说的做事先做人含义基本相同。此看法未免偏颇,但对于裁断是非、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而言,意义非同一般,毕竟,法官处理的矛盾纠纷无不与人有关。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官若不能维护道德底线,何谈品行高尚,去君子十万八千里了。 君子不徒语,语必有理。法官办案中会劝导不太理性的当事人:有理不在言高。作为法官,非但不得言高,何时何地当用何种语言表达亦需适当。恰如该要求,没有道理的话决不讲。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规范、准确是一名法官履职的基本技能,法言法语即属此。当然,规范、准确并不仅限于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懂、不会在理解上出现歧义和误解,同样是规范、准确的表现。比如,方言俚语相对于法言法语的要求可能不规范,但当地人对其含义有着非常一致的理解,可能比书面化语言更易于为当地人准确领会。相对于规范、准确,文明用语则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与法官当作君子更为接近。文明的对立面是野蛮,使用文明的语言之于法官坚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重要性不言而喻。至于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不仅折射法官的文明程度、是否具有君子般的涵养,还能反映法官个人的工作作风。与律师的侃侃而谈不同,法官无论在庭上还是庭下,决不可喋喋不休。培根说:“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是一件不和谐的乐器。”何况,言多必失。 君子不苟求,求必有义。君子喻于义。人生追求,普通人多在于名利,自不可苛求。若意在做君子,虽有求,但不苟求。所谓苟求,意指无原则、过度索求。法官是公务人员,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廉洁办案、公正办案是其职业的应有之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令有着非常完善的规定。当然,这是从遵规守纪的强制性规定角度的要求。在道德层面,自觉性角度,法官应当自我强化、提升。君子慎独。但凡为人不可能无欲无求,法官亦不例外,求必有义是规范和标准。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的义,当是比党纪国法的条文有着更高层次的自我追求和约束。义是儒家的核心思想之一,是中华优秀传统之一,是义务和责任,是君子的本质所在。当前看,遏制自身的不当欲求,论述有很多。个人认为,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基准,从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做起,简单、直接、明了。 君子不虚行,行必有正。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君子的行为不得随便,且行为符合正道。法官行为业内有诸多法纪、制度约束,业外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还有社会舆论监督。我们相信,多数法官是谨言慎行的。只是想提醒、提示的是,法官之行要从细节做起。举一很常见的例子,庭审前,法官因与一方代理律师比较熟悉,可能不自觉主动相迎、“相谈甚欢”,尽管话题在本案之外。而另一方律师或因相对陌生,或性格使然,并未与法官交流,恰恰后来这方又败诉了。当事人疑心轻点的,上诉中会提出质疑,疑心重的则直接信访告状。记得在政务、司法窗口服务方面,曾经提出“三声四心五个一”的标准和要求,法官们不妨再温习下,必然有利于改进自己行为方面的工作作风。有这么一句大家非常熟悉的话: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官作为相对比较被动、保守的职业,即便是能动司法,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讲,须尽最大努力保持中立。毕竟,法官的裁判当居中,用行为体现出来自然也当是不偏不倚。居中行事,可视作法官行为的正道。 作者:刘振厚 校对:邓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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