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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自重

时间:2026-05-09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曾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要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今天回味,感觉法官如果还停留在自重的阶段,是否标准显得有些过低。

然而,回顾历史,回归现实,品读一些从最高院大法官,到基层法院普通法官的违纪违法案例,又觉确有必要“反刍”。尽管,我们通常所说的自重,多数情况下,距违法违纪尚远。

自重,本义是谨言慎行、尊重自己的人格;亦有自珍自爱之意。本文的着眼点在于,法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言行举止等等,当与法官职业身份相匹配。否则,便是对自己人格的不尊重。中国人常讲:人要脸、树要皮。相信法官们知晓其内涵。或许,这是对自重这一严肃的书面词语非常完美而又恰如其分的通俗解读。

生活中。人本当随性、惬意、无拘无束的活着。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职业身份犹如无往不在的“枷锁”,越来越多限制了每个人的“人身自由”。评价一个人的言行是否与“身份”相符,几乎成了舆论标配。在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下,一个男艺术家扎个小辫、穿个花褂,表示可以理解的人不会少;假若他是一名教师、公务员,几乎可以肯定,即便他有心穿,谅他也根本不敢出现在公共场合。至于言语轻浮、粗俗,举止失当、不雅,既是不自重的表现,又是不自重的证明。

中国历来被誉为礼仪之邦。生活中的礼仪,没有明文规定,习惯于适用法律条文处理问题的法官,不知道会不会遇事首先考虑,这事法律是咋规定的。想来,多数法官不会,遵照生活习俗便是。不过,对于可能比较繁琐的生活礼仪,法官们未必了解的那么详细,更未必能一一落实。有人循规蹈矩,有人大大咧咧。个人理解,有他人在场,尊重他人;无他人,遵守公共道德(慎独)。倘如此,可视为坚守了自重的底线。

对日常生活中的不良嗜好,算不算不自重呢?个人感觉,“自作自受”可以忍耐,毕竟“受害人”仅限于自身。在影响到他人的情况下,需要收敛、克制、杜绝。比如公告场合吸烟、聚餐劝酒之类。即便不造成后果,至少不庄重;一旦失态,毫不客气的讲,着实有损法官、法院形象。还有些连不良嗜好也谈不上,却也可能在某些场合是不适当、不自重的。比如,在安静的公共场合,与人谈话时依然“声若洪钟”。

与职业身份“牵连”的生活日常,法官们当亦不可忽略。在我们这个人际关系“密切”的大国,不可否认,法官会时常充当法律咨询的角色。有些法官可能答复的非常专业,有些则未必准确;有些法官有时会对其他法院、法官的生效判决作不恰当的评价;更有甚者会为可能处于“下风”的亲朋好友出谋划策、剑走偏锋。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超越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范畴的作答,最终有损法官自重的形象。假若回答竟然与法律规定相悖,难免令人贻笑大方。

细节无处不在,自重无时不需谨慎。生活中的法官,切记不可太随意。              

工作中。法官因行使职权违法犯罪,自然属于不自重,且是严重的不自重。需说明的是,本文着眼点在于工作中的日常。

前文提及职业身份与着装,联想到司法礼仪。对审判制服、法袍的穿,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规定。法官不遵守,违反规章制度不消说,可纳入不自重范围之内,比日常穿戴与职业、年龄不显得更为严重。是对诉讼参与人的不尊重,对法官职业的不尊重,对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不尊重,同样是自身的不自重。

讲求司法礼仪,只是法官工作中应当自重的部分要求,且着装更是可直观观察到比较狭隘的一小部分。

面对各类诉讼参与人,尤其弱势群体,最能彰显一名法官的自重程度。个别司法人员动辄责怪老百姓不懂法,埋怨自不必说,不屑、轻蔑也是有的。如果把这种情绪代入到对待当事人的言行中,可谓是不经意间贬损了自己的人格。孟子讲民为贵,西方提倡人人生而平等,固然落实的不尽人意,但其追求这一目标和方向的理念不能改变。对于我们这个官本位意识曾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国度,法官们有必要警惕和防范。假如法官们真能做到如我在诉,不自重的表现当会消失的无影无踪。

面对“强势群体”,非但能展现法官的自重程度,更能考验法官内心的坚韧与否。法不阿贵,法官更不应阿贵。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司改之后,法官权力大了,责任随之增大。但抗压能力是否随之增强,与法官是否自重关系密切。“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话与强调完美受害人有共通之处,情理上讲有些强人所难。没有缺点的人,是连孔夫子也不曾得见的圣人。法官做不了圣人,却并不否认脚步需迈向圣人所在的方向。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面对诱惑,法官滑向不自重的可能性要大许多。眼花缭乱的诱惑无处不在。温水煮青蛙。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些俚语、警句想来法官们都很熟悉,一杯酒、一条烟、一顿饭,小小的不自重开端,可能酿造大大的不良结局。党风廉政建设这根弦,仍需持续紧绷。

爱惜自己的羽毛,法官们不会反对吧。

    作者:刘振厚    

    校对:邓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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