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说法 > 文章 当前位置: 说法 > 文章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25) |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和汇总核对、报告工作?

时间:2020-04-27    点击: 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和汇总核对、报告工作的规定。

  做好问题线索处置的归档,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审查调查流程追溯、违纪违法证据收集和运用、责任追究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问题线索处置档案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来源,问题线索处置档案齐全完整,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严格把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问题线索管理职责。一方面,监督问题线索承办部门的处置工作情况,对不符合线索处置要求和程序的做法予以提醒纠正;另一方面,由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掌握本机关问题线索处置的整体情况,通过对某个阶段、某个领域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整体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上一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24) | 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专题会议制度是什么

下一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28) |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谈话主体、 谈话场所和有关要求是什么?

联系《法治之窗》 | 关于《法治之窗》
渝ICP备19016650号-5 | 公安备案号:50023302000301  |   QQ:1876828445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  电话:010-59461777  |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主任:贾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