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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条线指导

时间:2024-05-12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审判》杂志,推出“2023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关键词之九:条线指导。

从字面意思分析,条线指导的着眼点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但因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故而指导主要体现在主责主业的审判执行业务上,而审判执行状况则体现在案件的办理中。每一起审判执行案件,都是法官辛勤劳动的结晶。条线指导的效果如何,与每一名法官密不可分。

条线指导固然与每位法官密不可分,其重点无疑在中高级乃至最高法院。毕竟,基层法院是谈不上对其他法院进行指导的。

法官要有一盘棋意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本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从该表述可以看出,重点在于强调司法的统一性。司法的统一性,不仅仅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可强制执行,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同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可强制执行。试想,如不如此,委托执行一旦发生,受托法院即可以委托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其辖区生效拒绝接受委托并不予执行,岂不是法院自身令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真正成了一纸空文,司法统一性何在,司法权威何在。从这个角度讲,即便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决不可因层级低妄自菲薄。所有法官,只要是代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予以强制执行的。法官作出判决时,一定要“身在辖区、放眼全国”,多考虑普遍性,对特殊案件作出妥当的特殊处理,并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点明适用依据。由此,也要求法官在判决作出之际,需考虑做到自己的判决能在其他地域被自己的同行认可和接受。

法官要把指导体现在具体案例中。以前河南法院系统有个调侃的说法:中院不中、高院不高。虽系调侃,但从一个侧面说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不够到位。过去人事制度的不完备,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制度构建的不完善,外部因素的介入等等,导致上级法院个别法官的业务能力未必得到下级法院、法官的普遍认可。有位基层法院院长在召开审委会时,面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感慨的说,我们十来个高级法官、一级法官讨论半天决定的案件,到中院一个一级法官甚至二级法官一纸不满一页的裁定说发改就发改了。此类现象不普遍,但多少反映出基层法院的无奈和对上级法院一些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不认同。对此,不少中高级法院出台规章制度,意在降低、限制发改案件的数量,包括让下级法院的法官对发改案件提出认可或不予认可的意见。一定程度上讲,增强了上级法院法官通过案件办理指导下级法院的责任心。当然,不必说是下级法院的法官,无论哪一级法院的法官,都不得对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妄加评判,除非正当工作需要。2024年2月,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并向社会开放,5月,最高法院发布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对这一在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上具有重大意义的重大工程、时代产物,法官们当倍加珍惜,既添加砖瓦,亦汲取能量。

条线指导要多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具体案例予以指导是条线指导直接的、立竿见影的、实用实效的方式,会对某个法官个人产生及时、有效的指导效果,对法官个人的影响通常既实用又深刻。可案例本身是个体,过于具象,同时,作为不同的个案整体上又是凌乱的、分散的,因而需要总结。总结性指导,法院层级愈高,指导性无疑愈强。这意味着,中级及以上尤其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任务非常艰巨。但这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减少直接审理案件,通过办理二审、再审、提级管辖案件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是相一致的。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四级法院审判业务的条线指导工作。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根据辖区实际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身在各级法院的法官,确有必要加强对这些指导性意见的学习、领会和掌握,结合自身所在法院特点和审判岗位,扎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办理好每起案件。除通过案件办理、出台意见进行指导外,202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建设运行的法答网在全国法院正式上线。该共享平台虽要求不得涉及具体案件,但凭借答疑人的专业性、权威性,其在全国法院系统运行的影响力,必然会有效促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这一与时俱进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强化指导的方式,法官们有必要下大力气运用好。

 通讯员: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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