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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理性

时间:2024-12-08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网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理性是常用词,是符合逻辑的认知,是面对现状有效执行的能力,是思考和行动中人们具备的品质。本文探讨的理性,与该内涵一致,但重点指向于大家通常理解的与感性相对而言的含义。

多年前曾写过一篇小文《法官的表情》,意在探讨法官不可喜怒形于色,亦即不宜过于感性。与之对应,理性之于法官甚为必要、必须。

法官要理性对待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所有人。一个人对待他人及其与其相关行为的态度,与对他人的看法密切相关,爱屋及乌即是注解。法官们日常打交道最多的除熟悉的家人亲朋同事,工作中接触到的更多是案件未办理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中国老话“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反映了普通公众对中国传统诉讼体制运作、官场文化的深藏于心的不满,更有对中国传统官吏个人秉性、能力、廉洁度的不信任。相对应的另一面,传统官僚常常会视前来击鼓鸣冤的老百姓为“刁民”。古代升堂时的“威武”之声,其中便有震慑之意。不可否认,虽然今天的法官不可与当年的封建官僚同日而语,但文化基因的传承注定我们不得不承认,“官民”对立并未随时代发展消失,依然有“官员”对“百姓”存有偏见。所以,某些法官面对无理纠缠的个别当事人时,会压抑不住心中的怨气和怒火。记得当年有位法官,因当事人威胁:我知道你的孩子在哪儿哪儿上学,怒不可遏的与当事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不但法官群体为法官抱不平,舆论同样多支持法官。然而,另一名法官的故事则完美阐释了法官的理性。因当事人对一名年长的女法官裁判不满,拿书砸向法官,待书扔完后,老太太冷静的说:你的子弹用完了吧。由此想到,法官们私下谈论起自己某个缠访、闹访的当事人,愤怒的表示:啥原告被告,没一个好东西。当事人好不好,是一个复杂的道德判断,法官的评判显然是一时的冲动之语。可是,这种情绪如果长期盘桓在法官心里,乃至成为一种偏见,恐怕很难理性对待自己的当事人,尤其比较偏执又难以控制自身情绪的当事人。一旦与当事人发生正面的、肢体的冲突,后果难以想象。当然,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少。但我们知道,影响法官形象的案事件并不少,从把当事人拷在篮球架下,到把代理律师抬出法庭,这类舆情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公正形象的冲击不言而喻。除当事人、律师外,法官对待领导、上级法院法官、纪检监察、督察部门的人,也很能考验一名法官的综合素质。不过,理性并非屈从,切不可走向前述对待当事人、律师态度的另一极端。

法官要理性对待包括但不限于自己承办的任何案件。办案是法官的主业,是法官的日常,相信多数法官会以平常心看待所承办的案件。可社会毕竟是纷繁芜杂的,用千奇百怪来形容案件的多种多样决非妄言。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不可预料性,个别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和诉讼时的极端表现,时不时超出常人的认知,给法官带来极大的心理冲击。如果法官像普通人一样面对特殊案件不能平心静气,而是热血沸腾,或者义愤填膺,就很难理性分析案情、理性判断,裁判的公平性、正义性自然难以保证。该类情况是案件本身可能会对法官是否作出理性判断产生影响,于中国法官,案外因素对法官的影响更多、更常见。就人性本身,人自身当是理性的。但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压力,失去理性并不罕见。法官一旦脱离理性的轨道,必定意味着天平的倾斜。当然,处理纠纷本身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否则,任职法官条件远高于其他普通公务员不会成为世界各国通例。特别是需要法官“自由心证”的情形下,更要求法官必须理性对待自己所承办的案件。客观、全面,符合逻辑和生活常识,能够为社会多数人接受等等,无一不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和理性。决不可有我就这样判,不服你上诉的心态。

法官要理性对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参与人之外的各类舆论评价。案件参与人的范围较广,但既然是参与者,多多少少都与案件有一定关联,有的还会影响案件走向,比如鉴定人。正因此,法官对案件参与人的见解、评价多半是谨慎的、认真的,会依法、依规则采信或不予采信。对于社会舆论,法官们当会考虑社会影响,但都知晓,不能唯舆论方向是从。举个当年为普通公众也非常熟知的一句话: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很显然,今天的法官肯定不会把这句话写入本院认为部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虽不能死板硬套当作金科玉律,至少目前还是为法学界、实务界公认的法官评判案件、适用法律最恰当的基本原则。但法官们必须认识到,符合常理、常识,符合大多数人的认知与评价,当是法官办案的常态。极个别案件,舆论一边倒的评价未必与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相符。如何作出裁判,一如前述,考验着法官的理性和智慧。比如,引发广泛关注的河南漯河王佳佳法官以生命为代价作出的判决,很多人在既不全面知晓案情、也不明白“挂床”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对判决结果和王佳佳法官作出极其负面的评价,有些语言不堪卒读。这种情绪下的舆论,制造这种舆论的人,真的需要法官们摈弃情绪义无反顾而又顽强的理性面对。(刘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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