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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良知

时间:2024-12-23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良知,从词语解释角度,一曰天赋的道德观念;二曰好友、知己。到了明代,“致良知”成为阳明心学的核心观点和精髓,对后世影响巨大,直至今天。

不过,本文意在阐述的良知,不是分析哲学问题,主要基于日常大家所理解的良知所指向的道德评价,谈谈法官应有的良知及对其职业要求。

法官要恪守良知。按儒家学说,良知是人生来固有的,是人天然具有的道德观念和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凭普通常人的认知,生而为人,对人对物均有自己的判断是毫无疑问的,即便是幼儿。按通常理解,道德观念、判断能力,有善恶、有对错、有好坏、有高低,良知显然是指向善、对、好、高。既然人人生而有良知,似乎不需要再进一步要求法官要心存良知、恪守良知。其实不然。理论上讲,与生俱来的良知本身并不随人自身的成长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形形色色的观念和现实一定会触及乃至侵蚀到天赋的良知,妨碍良知引导人们作出正确选择这一重要作用的发挥。法官作为判断是非的职业,良知一旦被遮掩,是非判断必然会出现偏差,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

法官要修炼良知。即致良知。良知固然天赋于人的内心,但需要挖掘和修炼。作为法官,职业性质决定了会更多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所谓“负能量”。“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法官忽视了发掘和发挥自身良知的作用,以消极和灰色乃至暗黑的心态对待办理的案件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良知的光芒就无法照进法官的内心,不可避免会在挑战和诱惑面前败下阵来。对于致良知,阳明先生讲“知善知恶是良知”。如果法官不能明辨是非善恶,维护公平正义便失去了存在的母体和根基。阳明先生还讲:格物致知。个人认为,有些高深玄妙的感觉,且是一个非常深奥的哲学问题。身为法官,无需在此作过多探讨,只是从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合格法官的角度,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发自内心的是非善恶观。这种观念是与广泛的、大众的观念是一致的。极个别情况下,才会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不同于普通公众的判断,并发自内心出于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只讲立场,不讲是非,于法官是万万不可的。二是不断学习。至少对阳明先生的学说有一定了解,并认识到该学说在现代社会的积极意义,以及对促进法官职业道德提升的积极作用。三是相互督促。法官、检察官、律师是公认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有法学学术界人士,相互间的批评,业界内的交流和沟通,更容易触及本质、实质和法官的内心。四是用于实践。即把致良知融于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实践,主要是工作实践。

法官要践行良知。之于法官,践行良知,即在办案过程中体现自身的良知,让自己的审理、裁判以及工作中的各类言行均符合良知的规范和要求,以期实现良知的价值。我们知道,阳明先生是为数不多的“圣人”,致良知不仅是他的核心学说,难能可贵的是他在提出“知行合一”的同时,还身体力行地践行了“知行合一”,立下不朽功业。人民法官的“立功”,自然体现在办案上。当法官把良知的作用淋漓尽致的发挥于案件办理、展现在裁判进程和结果之中的时候,公平正义的实现便不会那么复杂和沉重。法官们常常自谦是“法匠”、法律职业“打工人”,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法院工作报告中经常指出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机械司法、就按办案。记得有种说法,我们办的不仅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可以说与法官要在办案中践行良知是完全一致的。知易行难,尽管做起来并不那么容易。法官们当思考的是,在那个时代,做到知行合一,阳明先生的处境会比今天的法官更容易吗。当然,法官们会说,所以他才被称为“圣人”。法官们虽难以成“圣”,尽力效仿则是应该的。特别是涉及道德、情感因素较为浓厚、复杂的案件,对法官能否秉持良知作出符合公平正义标准、又不脱离立法本意的判断,是一场极为苛刻甚至身心折磨的严峻考验。(作者: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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