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9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网 作者:邓爱华 - 小 + 大
重庆涪陵:手持契约管业到2016年旧房改造才说有25.97㎡门面是公房!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下称房管局)对周晓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称,原中山西路190号周炳贤房屋(25.47㎡)于1966年由涪陵县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1964】21号)等文件规定,纳入国家统一经租,面积25.97㎡(当时皮尺丈量23.9㎡)。1981年国家继续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川委发【1981】44号)(下称川委发【1981】44号)及涪陵县落实省委44号文件办公室《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规定,对错改的私有房屋凡是住宅80㎡以上的继续纳入私改收归国有,30㎡以下的营业用房由当地房管部门折价收购,根据这一政策规定,周炳贤中山西路190号部分房屋25.97㎡(街道理发)已于1987年10月14日,由涪陵市政府按照川委发【1981】(44号)和涪陵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强占生产生产经营用房的布告》(涪府告【1987】12号)强制收购,将收购款1438.20元存入工商银行。同时,1987年发产权证给涪陵市房管处。至此,中山西路190号部分房屋营业用房25.97㎡属于涪陵区人民政府直管国有公房。您要求将中山西路190号25.97㎡营业用房对您进行补偿,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权。 周晓英对此信访答复不服,称25.97㎡营业用房产权应当归其自己和弟弟周小华所有。
房屋是爷爷民国时期传承下来的
▲1934年4月22日购买房屋契约。周晓英 提供 周晓英回忆其父亲周居正常说过,爷爷周同文解放前在涪陵市买有一幢房屋,位于中山西路190号,两楼一底,瓦木结构,总面积112.28㎡(其中:住房86.81㎡,门面25.47㎡)。爷爷奶奶1958年去世,父辈六姊妹至1970年,有的因参加工作,有的因结婚就迁出了该房。父亲1962年从单位精简回来后,一直居住管理该房屋至今,并向国家交纳各种税费。 “1964年私房改造,因房屋没有达到改造起点,1982年又退还了我们”。 周晓英称,父辈六姊妹因产权引发纠纷,1987年还诉讼到涪陵市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9日作出涪民市【1988】字第26号民事判决。因父辈周炳杰、周炳贤、周炳淑不服判决,又上诉到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中山西路190号房屋门面一间23.9㎡,国家收购所折价人民币1438.2元,周炳贤、周炳淑、周炳杰、周炳辉、周居正、周剑琴六人各分239.7元。一楼中间9.44㎡,二楼前面23.61㎡,三楼23.97㎡,共计57.02㎡,归父辈周炳贤、周炳淑、周炳杰、周炳辉四人所有,人均14.255㎡;一楼灶房一间13.56㎡归父辈周剑琴所有;二楼后间17.8㎡归周居正(父亲)所有;周剑琴将其分得的灶房一间13.56㎡赠给了父亲。 父辈那五姊妹都将自己份额房产赠送给了父亲继承。
▲赠送书。周晓英 提供 错改房屋不退还房主让其房主重建使用 1990年5月21日,一份涪陵市直管公房登记申请书显示,坐落于涪陵市崇义街道办事处无祀坛居委会中山西路190号房屋,该房屋门面一间25.47㎡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被错改的非住宅,由房管部门折价收购。 根据川委【1981】44号第二条规定:凡属应该纠正的错改私有房屋,原则上应将原房退还房主。如因建设需要,原房已被拆除,应由拆除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纠正错改的私有房,现为非住宅用房的,由房管部门折价收购。
▲川委发【1981】44号通知。周晓英 提供 周晓英称,1993年至1998年,门面一直租陈星刚使用,还差半年租期才满,1997年1月20日,涪陵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中山西路190号房屋作出(涪地危鉴字【1997】第03号)危房鉴定,4月中旬,房屋拆除后建成两楼一底,一间门面改成两间。
▲被鉴定为危房,并重新修建使用。周晓英 提供 2016年旧房改造后,才说25.97㎡门面权属房管局 1997年4月30日,周晓(小)英、周小华将该门面继续出租陈星刚、薛华庆经营,一租又是三年,完税证记载类型为个体,税种有房产税、(出租)土地使用税。
▲门面租赁合同。周晓英 提供
▲缴纳部分税费票据。周晓英 提供 周小华称,该门面一直出租,自己收房租费、交纳税费。 2015年12月21日,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涪陵区中山路旧城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情况的公式》显示,周小华在崇义街道中山路194号(原中山西路190号)有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56.17㎡。包括门面。 然而,在2016年5月31日《涪陵江南片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计算表》显示,周晓英周小华中山西路190号(住改非)房屋面积只有130.7㎡(住宅103.63㎡、商业用房27.07㎡),相比调查公示面积落差25.47㎡。
▲调查公示面积156.17㎡。周晓英 提供
▲实际领款面积只有130.7㎡,落差25.47㎡。周晓英 提供 “房管局工作人员说25.47㎡是门面部分面积,已由房管部门折价人民币1438.20元收回国家,钱存在银行,卡在他们那里的。”周晓英周小华称,那时才听说钱存到银行,卡在房管局。 25.47㎡门面产权应属房主 “房屋是爷爷民国时期买的,传承下来的,契约还在。” 周晓英称:“1997年1月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并要求拆除,重新修建房屋几个月时间,居委会和房管局工作人员来看过,既没有说门面一部分是公房,也没有阻止;修建房屋,房管局也没有出一分钱;房屋竣工后一直出租,房管局也没有来收过租金;到2016年旧城改造才说我们门面其中25.47㎡是房管局的,理由明显站不住脚。” 周晓英周小华希望通过本次网上反映,能够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返还25.47㎡门面产权。 (文/邓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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