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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时间:2025-07-31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2024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之五--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司法部门永恒的课题。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未成年人自身成长的变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成为摆在包括立法、司法机关在内的全社会面前的一道难题。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于未成年人保护而言,司法保护在“六大保护”中处在保护链条的终端,由此决定了司法保护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即便如此,法官依然应当在司法过程中有所作为。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令人担忧的新趋势,法官们亦当有新思路、新举措。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社会各界、司法系统探讨的足够多,乃至文艺作品。我国八十年代轰动一时的电影《少年犯》,今天备受关注的英剧《混沌少年时》,均足以证实。本文意在思考,在司法过程中,主要是刑事审判上,法官如何恰如其分适用法律,保障法律的强制力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发挥特殊作用,避免因一味强调保护由宽容滑向纵容。

法官当有罪错必须予以惩处的意识。2024年最高检优化针对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核准追诉的态度,最高法提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到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的修订,不难看出,立法、司法机关已由过去对待未成年人罪错过于强调保护趋向于强化法律威慑力。立法走向的改变,来自于诸多不堪回首、令成年人也难以接受,甚至百思不得其解的一件件残酷的现实案例。客观的说,长期以来,我们强调青少年是未来、是花朵较多,呵护有余,监管不足。之所以出现这一状况,有深层次复杂的人文、社会因素,以致影响到立法、司法,包括立法者、司法者个人。近年来,一系列“霸凌”事件、少年犯罪案件等活生生的实际案例,在整个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比如引起全社会极大关注的2024年发生的邯郸三名13岁少年杀害同班同学案。舆论层面,不乏喊杀之声。大家都不得不深思:为什么?怎么办?不得不检视、反省:血案的发生,与一味强调保护有关联吗?法官当认识到,教育不是万能的。如果是,那也首先在家庭、学校。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阶段,法官当意识到,惩处不可避免。即便保护,也应当建立在惩处的前提下。

法官当有悲悯情怀下的铁面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作为法官,必须坚持这一方针和原则。但惩罚为辅,并不等同于不处罚,也不等同于轻易从轻、减轻处罚。“寓教于审”同样不等同于教而不审。面对具体案件,法官必须顺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针对未成年人罪错的新情况,根据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作出最恰当的抉择。“怀菩萨心肠,行霹雳手段”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威慑比苦口婆心效果好的多。示范效应作用不容忽视。毕竟,未成年人虽然认知不成熟,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乃至更低龄的未成年人会通过自身所了解的法律规定、案例,清楚辨别哪种犯罪行为可能会付出哪类代价。实际发生的案件中,已有未成年人在明知哪个年龄、哪类犯罪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判处死刑的思想“指导”下选择性犯罪。当然,法律有“空子”,法官无法改变,但对于已经构罪并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一旦“手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会大打折扣。何况,强制力本身便是法律固有的重要特征。

法官当有“融合发力”意识和作为。司法保护重点在于司法机关,但司法保护开展却不单单在于司法机关。从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了“六大保护”可以看出,司法保护只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一小部分,且处于链条终端。治病的最高境界在于治未病,即预防;终端的优势在于可以查清病因、过程,对症下药。但法官裁断是非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履职的重点是评判对错,并依法作出处理。提出、分析、解决对错这一问题,只是法官评判对错的“副产品”。法官假若只停留在裁断是非层面,便违背了最高法院“六大保护”融合发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整体的司法保护成效必然大打折扣。具体做法,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有明确规定。落实方面,感觉最需要做的是法官一定要用心。“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细节的掌控,再详细的规定也会有所遗漏。何况,每个孩子都是不同的个体。所犯罪错即便性质相同,其发生原因、个人成长环境、事后心态则不可能相同。因材施教,对未成年人罪错后的教育更有针对性。另外,不同的家庭、学校等外部因素,同样需要法官针对实际情况的不同,提出不同的处理、挽救方案。用心程度的深浅,或许会决定孩子今后人生的方向与高度。

(作者: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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