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09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对法官与儒家核心价值观的仁义礼智信及中庸之道的关系探讨后,总觉意犹未尽。儒家文化的浩瀚、法官职业的特点,从哪里切入话题,颇难以选择。再次看到“如我在诉”,突思及儒家的忠恕之道。 忠恕之道是一种道德规范,是儒家伦理哲学的核心范畴。忠指言行一致、尽心为人;恕指推己及人,与我们经常引用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基本一致。对照最高法院提出的如我在诉,实在贴切不过。 提到忠字,大家脑海中可能很快会浮现忠诚二字。其实,尽心为人亦可理解为忠诚他人,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宗旨的内涵本质更接近。于法官而言,可理解为尽心尽力服务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法官履职接触到的人固然很多,但无论他本身从事何种职业,到了法庭,均可称之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尽心为人,落脚点在人,重点在“心”。不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就按办案、机械办案问题,很大程度上可能在于法官未能“尽心”。法条本身是僵硬的、死板的,不可能与实际发生的案情正好一一对应。司法实践中,出现该类情形时,要求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或立法“本意”作出裁断。能否深刻把握法治原则或领会立法本意,最能考验法官是否尽心。以最高法院推出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案例为例,可以说无一不承载了承办法官的“匠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加强自身修养”部分要求,法官应当“品德高尚”,具备“良好的品行”“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等等。个人修养问题,属典型的道德范畴。道德水准的判断,没有具体的数字标准,却存乎于人心。法官办案是否尽心,某些时候可能无法通过绩效考核评定。可他人,包括上级法官、领导、同事、当事人,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了解案情和裁判结果的人,会用自己的“心”给予评判。正应了中国这句古话:公道自在人心。 法官职业是专业化要求非常高的职业,专业的事专业的人办。对案件及其当事人、法官作出评价,似乎非专业的人都能点评出个一二三四。毕竟,凡案件均涉及人,法官是人,社会是人的集合。生而为人,对他人言行作出评价的权利我们无法否决和阻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大众化的。无论字面、含义,与专业化格格不入,司法本身要求案件裁判不得受舆论的裹挟。但法、理、情交织在司法过程中在所难免,此情此景下,法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心为人)的坚守之心(忠)不可退却。不过,法官们还需清醒认识到,“忠”并非无原则退让、和稀泥,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意味着裁判另一违法、违约方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如何把握,原则依然是法官们熟知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至于恕字的推己及人,与如我在诉含义几乎一致。如果说忠之尽心为人着眼点在“心”,恕之推己及人着眼点当在“推”,落脚点同样在人。其实,推己及人,仍然与“心”有着紧密的联系。比如中国另一句古话:将心比心。其意在把自己放在他人维护权利、利益的角度思考、处理问题。 一个“推”字,考验的是法官的主动性、能动性。就按办案、机械办案,暴露出的是法官的被动性、局限性。主动性、能动性要求法官既要多思考,还要有执行力。思考、执行的出发原点在“己”,而非他人。推己及人是把维护自身权利、利益的考量施加给他人,如我在诉则是把他人类比于自身。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推己及人在道德层面的标准和要求已高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身为法官,要通过专业的知识,在复杂的案件中判断出哪些是当事人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公正裁判的方式展现给大众。由此联想到或许不太恰当参照的事例。2026新年伊始的司法热点--上网裁判文书隐去法官署名。我们不是当事法院、法官,无法猜度背后的用意。有评论写道,法官有署名勇气,人民才能对正义有信心。当然,假若一味指责法院、法官,表明有人同样不能做到推己及人。不该发生的现象发生了,背后往往隐藏着非正常的背景和原因。由之可见,双向奔赴尚在路上,法官们的“如我在诉”之路并不简短,忠恕之道仍需涵养。(刘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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