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尊敬的媒体记者: 我是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吴志萍(又名吴志平),中共党员,女,60岁,住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47号7幢,联系电话18080283335。 我和我夫以前都是武胜县人民法院法官(我夫1990年调出法院),1988年武胜法院与职工合资建一幢职工宿舍(6层36套),1990年前该楼房竣工后我们分得1单元3楼2号住房一套居住(产权属武胜法院),该楼房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东街41号(后19号,现173号)1幢(1999年后成为第3幢)。1993年第一次住房改革,要求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公有住房将60﹪产权出售给正式职工,于是武胜法院除留一套自用外,其余35套均卖出60﹪产权,并为35户所有人办理了共有产权证(属初始登记),我家的《共有产权证》号为“(武房权)字第979号”。 1997年第二次住房改革,要求单位不再与职工共享房屋,单位所占房屋的40﹪产权要转让给共有人。于是,我们又出资购买了武胜法院所占房屋的40﹪产权(1997年3月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嗣后,武胜法院为我们办理了完整的所有产权证(属首次登记),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武房改权字第2086号”, 武胜县人民政府和武胜县建设委员会于1998年8月10日颁发的该证。至此,该套房屋“房改”全面结束,成为我的合法私产! 可在1999年12月房改结束前夕(1999年12月31日房改全面结束),武胜法院背着我,将我正在居住的“第2086号私房”以“第979号公房”的名义出售给刚进法院工作不久的军转工人卢忠明。在我不知此情的情况下,我2000年12月8日用“第2086号”《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两万元。2001年3月当该房屋还是抵押物时,武胜法院(时任院长陈敦国)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要去该房并支付了9000元的租金(武胜法院自认为是支付的购房款),后擅自将该房让出供卢忠明非法占有。 2007年5月因武胜法院不续交租金,我便书面要求武胜法院(时任院长何山)返还房屋。可何山对此不作为,我便于2008年4月18日将武胜法院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武胜法院返还房屋。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安区法院审理该案。广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定于2008年6月26日开庭审理(发了传票),可承办法官郑绍刚接收该案件后,与何山院长串通一气,由郑绍刚以“该案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在开庭前的2008年6月6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2008)广安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裁定书”,非法剥夺了我的起诉、陈述、举证、辩论等基本权利,致使我的合法私产得不到司法保障。 何山于2007年5月收到我要求返还房屋的书面请求后,不但不依法处理,反而背着我于2007年9月24日以“院党组的名义”亲自签名要求武胜县房管所在我所有的“第2086号”房屋权属上再进行一次权属登记,将产权重复登记在占有人卢忠明名下,并声称“如存在问题由本院承担”。 武胜房管所慑于何山院长的黑恶势力,非法为卢忠明办理了《武房改权证2007字第0495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0495号房产证》),导致“一房两证”。 我知晓后,我便于2008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卢忠明非法所得的《0495号房产证》。2008年10月8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承办法官串通,武胜房管所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武房管注字第01号决定书”,决定注销了为卢忠明颁发的《0495号房产证》,嗣后卢忠明也主动交出了《0495号房产证》,武胜房管所收回该证后进行了注销登记。这次何山院长为自己的专职驾驶员卢忠明攫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阴谋未得逞。 何山介于卢忠明持有的《0495号房产证》被注销,又滥用职权,扰乱市场秩序,于2008年11月26日亲自署名要求武胜房管所注销我拥有的“第2086号”《房屋所有权证》,武胜房管所又慑于何山院长的黑恶势力,于2008年12月29日以“(2008)武房管注字第02号决定书”,非法决定注销了我拥有的“第2086号”《房屋所有权证》,导致一房(财产)无主的局面。 举报人不服房管所的该注销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冯烈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广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这是我维权10年来唯一的一份生效判决书),依法判决武胜县房管所的该注销决定违法,何山院长扰乱市场秩序、剥夺我私产的阴谋又未得逞。 因何山院长黑恶势力余毒长期存在未得到清除,我失去的合法私产始终未能得到解决。我寄、投出去的举报、投诉信件无数均无回音,我便于2015年7月又走司法程序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武胜法院与卢忠明的房屋买卖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四川广汉市法院接收我的起诉后,承办法官林全英违反民诉法的规定,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充当侵权方的保护伞,直接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5)广汉民立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随后,德阳中院以(2015)德民立终字第12号裁定“驳回上诉”,四川省高院以(2016)川民申908号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我于2016年7月请求抗诉,德阳市检察院受理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无果,最终于2017年5月以不抗诉而结案)。 2017年6月27日我又凭拥有的“第2086号”《房屋所有权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武胜法院和卢忠明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四川省高院又指定广汉法院管辖,广汉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决定受理并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6550元,可在2017年12月7日的开庭当天承办法官黄涛就以“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同样,二审和省高院为了武胜法院的脸面不愿意纠错,致使我花6550元换来了一堆废纸。 因前案在2017年12月7日的开庭中,我得知了武胜县房管所以武胜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于2010年7月28日又非法为卢忠明办理了“武房权证2010字第1063号房屋所有权证” (以下简称《1063号房产证》), 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东街41号(后19号,现173号)1幢(1999年后成为第3幢)3-2号房屋又第二次出现“一房两证”。 卢忠明持有的《1063号房产证》上清楚载明房屋状况为“幢号1、房号3-2、建筑面积66.25平方米”。可事实上该幢楼房的前面在1999年就增加了两幢,自1999年起该幢楼房就改成了“3幢”,而再不是“1幢”;对于“房号和建筑面积” 该《1063号房产证》上登记得更离普:2008年“5.12”四川大地震该幢楼房就被定格为“危房”,2008年11月业主就决定改扩建,下面建车库,楼层提高(3层变4层)并增加一层,建筑面积增至“110平方米”,按单元不变楼层不变还给业主;2009年9月开始拆除,2010年5月新房第一层才开始砌砖,可武胜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28日为该幢楼房第三层2号颁发了《1063号房产证》,建筑面积还是原房屋的面积“66.25平方米”。 而事实上这时60余平方米的房屋已拆除,改建后的110平方米的房屋还未形成,且《1063号房产证》属转移登记,原权利人我并不知情,原房产证也还在我手中,何来的转移登记?对于武胜县政府这一明显的虚假登记,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撤销,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承办法官肖波却参照以前法官对我诉讼的结案方式,从程序上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广安中院李勇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我的陈述权,直接裁定驳回了我的上诉。该案我已向省高院请求再审依法纠错,现已近一月,至今还未得到受理通知书,估计纠错无望。 综上,武胜县法院领导在房改中利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房改政策,“一房二卖”,实施欺诈行为。房改结束后,又伙同武胜县房屋登记机关扰乱市场秩序,重复办证(一房两证),为非法占有人卢忠明攫取利益,致使武胜法院的老职工就我一人失去到手的房改房(私产);有的老职工在本院有两套住房,而我这个老职工在本院工作30余年(我夫在本院工作10余年)至今还未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套住房,维权奔波10年无果。敬请媒体记者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对武胜法院领导知法犯法扰乱市场秩序、对待老职工不公以及武胜县房屋登记机关非法行政等等乱象予以曝光,让群众评判。谢谢! 吴志平敬上 2018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