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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副检察长何山滥用职权违反党纪国法 涉黑涉恶的实名举报(控告)

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举报人吴志萍(又名吴志平),女,60岁,四川省武胜县法院退休,中共党员,住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47号,联系电话18080283335


    被举报何山,男,现任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被举报何山在任武胜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为自己的专职驾驶员卢忠明攫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举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违反党纪国法,属当前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举报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决策部署,特提起举报。

举报事实及理由

一、被举报与承办法官串通一气非法剥夺举报的起诉权

举报人位于沿口镇东街41号(现173号)1幢(现3幢)1单元32号的住房一套,于1998810日依法取得完整所有权,武胜县人民政府和县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武房改权字第2086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2086房产证》)。因该房屋被武胜法院于20013月强行租用,20075月未续交租金,举报人便向时任院长何山递交了书面请求,要求武胜法院返还房屋。何山对此不作为,举报人便于20084月(四川大地震前)将武胜法院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武胜法院返还房屋。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安区法院审理该案。广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定于2008626日开庭审理(发了传票),可承办法官郑绍刚接收该案件后,与何山院长串通一气,以权压法,由郑绍刚“该案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在开庭前的200866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2008)广安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裁定书”,非法剥夺了举报人的起诉权以及陈述、举证、辩论等基本权利,致使举报人的合法私产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嗣后不久,郑绍刚上调至广安中院任职)。

二、被举报与武胜县房管所恶意串通在举报的房屋权属上进行重复登记

被举报人何山20075月收到举报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书面请求后,不但不依法处理,反而背着举报2007924日以“院党组的名义”亲自签名要求武胜县房管所在举报人所有的房屋权属上再进行一次权属登记,将产权重复登记在占有人卢忠明名下,并声称“如存在问题由本院承担”。武胜房管所慑于何山院长的黑恶势力,非法为卢忠明办理了《武房改权证2007字第0495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0495房产证》),导致“一房两证”,举报人知晓后,于20089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卢忠明非法所得的《0495房产证》。2008108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承办法官串通,武胜房管所于20081121日以(2008)武房管注字第01号决定书,决定注销了为卢忠明颁发的《0495房产证》,嗣后卢忠明也主动交出了《0495房产证》,武胜房管所收回该证后进行了注销登记。被举报人何山为自己的专职驾驶员卢忠明攫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阴谋未得逞

三、被举报与武胜县房管所恶意串通将举报的合法私产变成无主财产

介于卢忠明持有的《0495房产证》被注销,被举报人何山又滥用职权,扰乱市场秩序,于20081126日亲自署名要求武胜房管所注销举报人拥有的《2086房产证》,武胜房管所又慑于何山院长的黑恶势力,于20081229日以“(2008)武房管注字第02号决定书”,非法决定注销了举报人拥有的《2086房产证》,导致一房(财产)无主的局面。举报人不服房管所的该注销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冯烈钢)于20091223日作出2009)广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判决武胜县房管所的该注销决定违法。被举报人何山扰乱市场秩序、剥夺举报人财产权的阴谋又未得逞。但因何山黑恶势力长期存在未得到扫除,举报失去的合法私产始终未能得到解决,依法维权10余年(至今)无果。

综上,被举报何山作为政法部门的领导,不遵法守法用法,却知法犯法,利用职权扰乱市场秩序,称王称霸,侵犯举报的合法私产,造成举报财产重大损失3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397条,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国家检察机关和纪委监察委立案追责,为举报主持公道,敢于刀刃向内,依法清除政法部门的黑恶势力,还举报合法私产。谢谢!

此致:                                 

 举报人:吴志萍(平)                           

20181028

附:1、何山签名的证明一份。2、何山署名的注销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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