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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高速公路临时用地惊现一窝油耗子

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0年修建涪陵至丰都到石柱高速公路,临时用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简称:办事处)菜场社区居委会五组、七组、八组面积共计237.376亩,其中五组105.34亩、七组84.781亩、八组47.252亩。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土地面积、经济林木、青苗、构附着物、误工费等补偿款,感觉有问题。
 
特别是复垦义务人重庆市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五组、七组、八组(乙方)和社区居委会(见证方)签订的一式五份“协议书”,只有甲方、乙方五组、见证方签字盖印,就视为复垦验收合格,将不合格的土地丢给七组、八组。而五组、七组、八组组长以土地要流转,不允许任何农户复耕。经五组、七组组员代表努力,刨出“一窝油耗子”。
  
  
▲临时用地复垦所谓验收合格 2017-4-28七组组员代表 摄影
 
菜场五组
组长薛维云组员会上说,附属物补偿款由电力公司直接兑现给临时用地户,三组和四组(尚未临时用土地、五组、八组共计43427.27元,都由五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

  
 
 
 
 
 
 
▲组长薛维云签名报销附属物补偿款凭证 (图/五组组员代表供)
 
五组有2个铁塔,附属物补偿款共计43427.27元,组长薛维云在组员会上说,此款由电力公司直接兑现给临时用地户。
 
组员代表在清理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过程中,才发现薛维云在2011年6月10日的6张“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上,签名同意报销铁塔附属物补偿款共计43427.27元。
 
其中三组凭证1张1350元,四组凭证1张7006.7元,五组凭证1张9252.6元,八组凭证1张2451.17元,没写组名凭证2张共计23366.97元。
 
菜场三组、四组土地面积,不属高速公路临时用地。
 
【尚未临时用地,组长薛维云领取青苗等补偿款226449.58元、村主任郑明权的妻子代传华领取青苗补偿款3963.96
 
三号弃渣场青苗补偿表上,薛维云高速公路临时用地有8.845亩;菜场五社(组)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明细表上有1.23亩;菜场五社临时用地明细表上又有12.938亩。共计23.0123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法》(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8〕231号)和涪陵区人民政府《渝府发〔2008〕138号》、《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规定:⒈青苗补偿费23.0123亩×1210元/亩×4年= 111388.08元;⒉经济林木补偿费23.0123×2000元/亩=46024.6元;⒊地力综合补偿费23.0123亩×3000元/亩=69036.9元。
 
组长薛维云家高速公路尚未临时用地,却领取青苗等补偿款共计226449.58元。
 
 
  
 
▲组长薛维领取款补偿款面积共23.0123亩 (图/五组组员代表供)
 
沙树坪隧道进口便道临时场地用地明细表(2010年度)上显示,代传华(系村主任郑明权妻子)临时用地面积0.819亩。0.819亩×1210元/亩×4年=3963.96元。代传华家尚未临时用地,却领取青苗补偿款3963.96元。
 
 
▲代传华领取补偿款明细表( 图/五组组员代表 供)
 
菜场七组
村级财务中心替“综合调查组”走访调查,青苗、经济林木、构附着物、误工费等补偿款233000元仍没公示

 
  
▲没盖公章的财务公示 (图七组现任组长供)
 
2017年3月8日下午4点,江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计生工作副主任沈代鸿在菜场社区居委会上宣布,由江东街道办事处牵头国土所、信访办、综治办、监察室、财务代理中心、村支两委、三个农业社社长成立了一个“综合调查组”。实际是办事处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替“综合调查组”走访调查后,于4月14日对七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青苗、经济林木、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费收支情况作出的相关财务公示。具体:七组临时用地共计84.781亩,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5份,收到青苗、经济林木、构附着物、误工费等补偿款共计588989.57元。国土所从2010年8月17日至2015年1月13日,将该款分批次划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专户。在此期间,原七组组长游德明共经手567509.57元,剩余资金21480元。资金去向:兑付农户545922.13元,集体支出21587.44元。财务公示没盖公章。
 
 
▲补偿款233000元(凭证1张)财务仍没公示 (图/七组组员代表供)
 
从办事处村级财务代理中心2017年4月14日“菜场七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相关财务公示”附件和关于“菜场七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青苗、经济林木、构附着物、误工费等收支情况表”上看,有1张“江东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取款单”233000元仍没公示。
 
取款时间为2014年9月9日。
 
▲财务取款单1张233000元仍没公示 (图/七组组员代表供)
菜场五组、七组、八组
仅有乙方五组组长薛维云、见证方居委会主任郑明权在协议书上签字盖印,甲方复垦义务人卢庆波就视为复垦验收合格,将土地丢给七组、八组,三个组长说土地要流转,不允许任何农户复耕
 

菜场五组、七组、八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面积共计237.376亩。2014年1月23日,重庆市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达意建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重庆涪丰石高速公路总承包部第一工程处签订了《涪陵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施工三方协议书》,约定复垦工程由该公司完成。
 
2016年3月23日,达意建司(甲方)与菜场五组、七组、八组(乙方)、社区居委会(见证方)签订了一式五份协议书。其内容:
 
⒈乙方五组未完全复垦有13.49亩、3.098亩、9.74亩三家土地,因周边预留公路,经三方一致同意,未复垦面积交由乙方独自完成。
 
⒉甲方对三家未复垦土地和五组、七组、八组所占地共赔偿8.5万元,由乙方组织当地村民复垦,乙方未完成此工作,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⒊甲方一次性将8.5万元复垦费支付给见证方。见证方负责监督乙方完成复垦,并有权直接将8.5万元分摊到相应组上,甲方无权干涉。
 
⒋乙方承诺甲方将8.5万元划到见证方账户上后,甲乙之间所有矛盾、纠纷了解完毕,乙方无权再因复垦事宜找甲方、见证方、办事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
 
⒌协议一式五份,甲方、见证方各存一份,乙方存三份并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此合同,除甲方达意建司、见证方居委会、乙方五组签字盖印外,七组、八组尚未签字盖印。
 
甲方达意建司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卢庆波就视为复垦验收合格,将土地丢给七组、八组,组长又说土地要流转,不允许任何农户复耕。
 
 
▲临时用地复垦所谓验收合格协议书 (图七组现组长供)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规定:临时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复垦义务人向区国土局书面申请报竣工验收,区国土局牵头组织区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和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建设业主单位、复垦施工单位、复垦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对复垦的土地逐宗进行验收,合格的报市国土房管局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到合格为止。复垦验收合格后,区国土局组织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参加,由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将复垦后的土地移交集体经济组织,并签订《交地备忘录》。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程序 (图涪国土发〔2012〕172号)
 
高速公路临时用地237.376亩,是菜场五组、七组、八组组员的“命根子”。作为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的重庆市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菜场七组、八组组长尚未在协议书上签字盖印就视为验收合格?组长为何不将所谓复垦验收合格的土地划分到农户复耕?还在等下次土地流转捞油水?江东街道办事处牵头国土所、信访办、综治办、监察室、财务代理中心、村支两委、三个农业社社长成立的“综合调查组”,到目前为止,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在哪里?是没有查出问题,还是不能查?


恳请此事能够引起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涪陵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涪陵区人民政府、涪陵区政治协商委员会、涪陵区农业委员会、涪陵区财政局、涪陵区审计局、涪陵区林业局、涪陵区税务局、涪陵区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及时展开调查,给五、七、八组组员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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