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9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题三:《居委监督主任举报干部 (三):涪陵区政府忽悠举报人》题二:《重庆涪陵一居委监督主任举报干部侵吞50余万补偿款区纪委竟称其捣乱》 2017年12月25日,本网发布《居委监督主任举报干部 :涪陵区政府忽悠举报人》后,举报人晏美芳又将文章链接到涪陵区长信箱。2018年1月9日,该区政府根据江东街道办事处调查情况作出了回复。晏美芳及组员代表张娅、杨晓华、彭小英,认为回复其大部分不属实。今日(1月19日)上午,晏美芳又给区长信箱写信了一封信,原文如下: 区长同志: 您好! 我是江东街道办事处菜场居委监督委员会主任晏美芳。首先,我代表菜场居委五、七、八组涪丰石高速公路临时占地户全体组员,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指派区纪委冉常委等领导,来现场召开了三个组高速公路临时占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动员大会。目前,工作虽然在进行中,难以预料能否按照【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执行,仍要向您说一声——辛苦啦!但,我还有话跟您倾述: 菜场居委五、七、八组2010年修建涪丰石高速公路临时占地存在的系列问题已向您信箱反映两次,已回复两次。部分回复仍然不属实,只怪江东办事处主要领导,为逃避责任追究,一次一次造假,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为了五、七、八组200多亩土地不让复耕等问题,依法信访、走访、电话访,整整三年多时间,已得到处理只有七组原组长游德明,事件被网络媒体曝光后,清退地力下降费24126元,被留党察看一年。另外三、四、八组铁塔补偿款均在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报销,第一次回复称反映不属实,第二次回复称反映属实。我们再次向您回复不属实的重要问题部分进行举证,目的是证明我们在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要求上级实事求是调查问题,要求领导实事求是处理问题。200多亩土地,是五、七、八组全体组员的命根子,为何一拖就是三年多时间,在考虑五、七、八组全体组员的生活来源吗?老人需要赡养……孩子需要培养……不扯远了,言归正传。 一是临时占地面积。 2015年5月14日江东管理所关于高速公路临时占地补偿发放台账显示237.376亩。回复称:施工结束后,涪丰石高速公路一工程处上报高速公路指挥部批准,确认不能复耕的临时用地转永久用地3.563亩(五组1.063亩,八组2.5亩),实际临时用地面积共计227.401亩(其中:五组101.623亩;七组84.781亩;八组40.997)。第二次回复才说明,也就不再并论。 二是临时占地复垦。第一次回复称:临时占地结束后,达意建司进行了复垦,复垦后五、七、八组组长在验收协议上签字确认,群众还领取了地力下降费233000元,相当于认同土地复垦到位。 当我们出示验收协议书没有七 、八组组长签字后,第二次回复又称:是甲方达意建司擅自添加了七、八组签字一栏,只能由五组签字。该协议书第二条乙方五组未完全复垦地有13.49亩、3.098亩、9.74亩三家地,因周边要预留公路,保证村民出行,未完成复垦,现三双方一致同意,未复垦地方由乙方独自去完成;第三条甲方达意建司对上述三家未复垦土地和五、七、八组所占土地一共赔偿85000元,由乙方五、七、八组组织当地村民未复垦工作,乙方未完成此工作,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没有七、八组组长签字,作为见证方的菜场居委以协议与协商不一致为由不愿领取该款,至今该笔85000元的资金仍未支付乙方。也就是说,甲方达意建司并未按照【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履行复垦义务。特别是,该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土地复垦前应对拟损毁的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的土地复垦……对于表土剥离这一工序,达意建司是不是这么做的?能否主张当时表土剥离的现场照片?如果无法举证,就视为没有进行表土剥离这一工序,应当由达意建司按照【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继续履行复垦义务,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也可与临时占地户达成协议,把表土剥离这一工序产生的费用分配给占地户自己复垦到位。 三是七组233000元地力下降费。2017年4月14日江东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对七组高速公路临时占地相关财务公示,称2017年3月8日以来,该财务代理中心通过走访干部群众、查询历年凭证、票据和出纳账簿等方式,对七组涪丰石高速公路临时占地青苗、经济林木、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清理,时间从2010年8月17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然而,第一次回复,称信访人没有反映233000元这一份凭证,因为233000元这份凭证是地力下降费,所以我们没有公示,并称已全部补偿给相关村民(有补偿花名册)。233000元地力下降费该凭证上,有江东纪工委书记周世明签字,七组组员代表4人就有3人不是本人签名、1人记不清楚,然而第二次回复,又称村民代表没在家等情况无法签字,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他人代签的现象,关键是最终费用要落实到位。
该233000元地力下降费这份凭证已被网络媒体曝光,凭证上面有不是本人签名的留下3位组员代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打电话问3位组员代表,他们是否同意由他人代签本人名字了吗?还称233000元分别打入游胜理、吕高国、吕升其、刘国礼、盛长远、吕小洪、游树明、吕升卫、谭许生、代普勇、游得(德)明等11人账户上(有打款名册)。11人当中,游德明系七组组长,吕小洪系游德明妻子,游树明系游德明堂叔,游胜理系游德明叔叔,代普勇系游德明表弟,游德明将233000元地力下降费以“工资”名目,于2014年9月4日分别打入谭许生等11人账户后,上述谭许生等人当天又把款取出来交给组长游德明。既然是地力下降费,就应当专款专用,直接将款打入高速公路临时占地户账户,为何还要以“工资”的名目,打入组长游德明、妻子吕小红、堂叔游树明、表弟代普勇等人的账户,这显然是造假。既然回复称地力下降费233000元已经全部分配到相关临时占地户,游德明清退的24126元并且注明的是地力下降费又从何而来? 四是五组组长薛维云家未被临时占地,却领走青苗等补偿款109287.2元(面积22.58亩)。从财务代理中心查出来的凭证看:一份是菜场五组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明细表面积1.23亩,金额1489.59元;另一份是五组3号弃渣场青苗补偿明细表面积8.45亩,金额10702.45元;还有一份是五组临时占地补偿明细表12.9亩,金额15654.98元。按2015年5月14日江东管理所关于高速公路临时占地补偿发放台账补偿青苗费4年计算:1.23亩+8.45亩+12.9亩=22.58亩×1210元/亩×4年=109287.2元已被领取。第一次回复,称罗治华、王兴义、陈小林、陈永禄、陈永文、冯平等6位组员“没有农商行卡或外出”,由组长薛维云代为领取再发给相关组员。当我们提供上述六位组员农商行卡号后,第二次回复又称2014年六位组员没有卡号或外出。退一万步说六位组员2014年没有登记卡号,罗治华面积0.052亩+王兴义0.083亩+陈小林0.251亩+陈永禄0.291亩+陈永文0.139亩+冯平0.064亩=0.88亩×1210元/亩×4年=4259.2元,薛维云将4259.2元代领后发给六位组员了,那么薛维云明细表上面积22.58亩-0.88亩=21.7亩×1210元/亩×4年=105028元又是帮谁领取的? 上述事实,该不该严查?已被查处的党员游德明违纪违法情况,该不该在区纪委网站曝光?我们的区长同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