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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法院依法确认诉前调解协议效力,买卖合同纠纷案高效审结

时间:2026-01-08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邓爱华 - 小 + 大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便民高效的理念。

        原告李某群(涪陵区人)委托重庆市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胡琼、陈萱作为诉讼代理人,诉称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红土地村1组李某(被告)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涪陵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某承诺于2026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购烟款4750元;若逾期未付,则需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65%支付自202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原告李某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法院核算,本案调解程序费用2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由原告垫付,被告需于上述期限内一并支付。

        经审查,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本案由审判员陈鸽承办,法官助理徐世元、书记员赵永民协办。

        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通过非诉方式快速化解矛盾,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省了诉讼成本,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文∣邓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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