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巴石 - 小 + 大
2017年5月25日,本网发布了《重庆涪陵区高速公路临时用地惊现一窝油耗子》,主要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 1、临时占用菜场居委五、七、八组土地总计237.76亩,临时用地结束后由甲方重庆市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复垦,在所谓验收协议书上,乙方只有五组组长薛维云签字、捺印确认,七、八组组长未签字、捺印,甲方就视为验收合格,五、七、八组组长就以237.76亩土地要流转为由不交给居民复耕,2014年至今也没得到任何补偿; 2、菜场居委五组高速公路建设2个铁塔,该组长薛维云告知居民附属物补偿款由电力公司直接付给居民,在2011年6月10日的6张“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上,薛维云又签名同意“三组凭证1张1350元,四组凭证1张7006.7元,五组凭证1张9252.6元,八组凭证1张2451.17元,没写组名的凭证2张合计23366.97元”报销铁塔附属物补偿款总计43427.27元,并且三、四组不属高速公路临时用地; 3、菜场居委五组组长薛维云家未被临时用地,领走青苗等补偿款226449.58元; 4、菜场居委主任郑明权家未被临时用地,以妻子代传华名义领走青苗补偿款3963.96元; 5、菜场居委七组临时用地地力下降补偿款233000元,只有该组组长游德明等人签名取款单一张,但不在江东街道办事处牵头纪工委等八部门形成的“综合调查组”作出的临时用地青苗、经济林木、构附作物、误工费等取款、支出的财务公示情况表内。 菜场居委五、七、八组,临时用地涉案金额总共506840.91元。 事件被曝光后,处理结果是:七组组长游德明仅退款24126元,留党察看一年;但仍要临时用地户同意签名土地流转后,才能领取流转方补助(2015年-2017年)每年每亩600元“青苗费”。至于涉案金额506840.91元-已退24126元=未退482716.91元,江东街道纪工委书记说不属他们的职责范畴,涪陵区纪委工作人员声称不该他们管。昨日,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菜场居委监督委员会主任晏美芳在电话中向本网大倒苦水。 6月1日,晏美芳等人将上述问题书面向涪陵区纪委反映。6月21日,区纪委将晏美芳等人反映的问题又书面责成江东街道纪工委调查处理,并要求该纪工委9月20日之前,将调查处理情况(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区纪委信访室。 7月11日上午,江东街道纪工委书记周世明电话通知晏美芳到该纪工委,简简单单了解一下情况,就以时间有限为由叫电话上联系。当日下午3时30分,晏美芳又打电话给周书记,要求调查临时用地存在的经济问题。周书记称:“按照现在的工作要求,这些不属于、不直接属于纪委的职责范畴。”晏美芳说:“涉及经济问题二三十万元(仅菜场居委七组),之前你们参与调查过,不找你们查找哪个?”周书记称:“如果你还要恁个说,确实我觉得这些群众恁个‘横’,怪不得你就是这种人!” 7月24日,七组现组长代应胜的妻子韩容发现该组代管资金存折上多出两笔款:第一笔款存入时间2017年4月1日,摘要是原组长游德明地力下降款,金额7180元;第二笔款存入时间2017年6月8日,摘要也是游德明地力下降款,金额16946元。合计24126元。韩容打电话问菜场居委会计冯青怎么回事,冯青说:“按照我们两个私下的说,肯定是周世名(纪工委书记)喊游德明还出来的钱,这个事还没有算清楚之前,暂时就不要告诉晏美芳。”
▲菜场居委七组组长游德明清退的挪用特定款物凭证 “韩容将游德明退款的事情告诉了我,也提供了相关证据”,晏美芳说,游德明因高速公路临时用地问题,于2016年11月份竞选落榜。又因我们上访上告、在网上曝光后,游德明才于2017年4月1日、6月8日两次清退临时用地地力下降款合计24126元。游德明清退的金额还相差甚远,2014年9月3日一份“江东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取款单”,他签名取款金额为233000元-已退24126元=未退208876元。 9月21日上午11时许,江东街道纪工委书记周世明在40多名党员会上宣布,菜场居委七组原组长游德明,在高速公路临时用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晏美芳、吕高福、代刚等人的名义,领走临时用地附属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4126元。目前,游德明虽然将24126元人民币予以清退,但其行为已经违纪违法,组织上决定对他作出留党察看一年。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督主任晏美芳等人就高速公路临时用地问题,不服江东街道纪工委仅对游德明挪用特定款物案避重就轻处理,在反映其它问题未调查处理之前,不同意土地流转。 10月9日上午10时02分,晏美芳再次打电话到区纪委,要求对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经济问题深入调查。一男性工作人员说:“你们大多数村民都同意土地流转,就你们一两个户不同意流转,还好意思?就是你在里面‘捣乱'!”
▲仅菜场居委七组37户就有19户不同意土地流转,区纪委工作人员却说就一两个户不同意流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另据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又据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晏美芳说:“不是我们不同意土地流转,而是要求把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后再谈土地流转。我话没还说完,纪委工作人员就挂了电话。” 2016年11月28日已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信访办提出书面信访,该信访办就在当日将反映的问题转交江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2017年1月22日,该办事处却作出反映不属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晏美芳百思不得其解:这些问题既然不该涪陵区纪委管,为什么在今年6月21日要把我们反映的问题责成江东街道纪工委调查处理,还要求该纪工委在9月20日之前将调查处理情况(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区纪委信访室?菜场居委七组原组长游德明(党员)挪用特定款物金额233000元为什么说只有24126元?既然游德明已构成违纪违法,为什么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作出留党察看一年?我们菜场居委七组共有居民37户,就有19户签字、捺印,并严正申明上述问题没得到查处的情况下,是不同意土地流转的,然而区纪委为什么要说临时用地户只有我们一两户不同意土地流转?237.76亩复垦面积既然验收合格为什么不按规定划给我们耕种?从验收协议上看,乙方七、八组组长都没签字、捺印确认,七、八组132.33亩面积就视为验收合格?那么没有验收合格,复垦费放到谁的衣兜去了?临时用地结束后从2014年至今补偿款由谁埋单?涪陵区纪委为什么不去调查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存在的经济问题,是不属于你们的职责范畴,还是涉及个别领导不敢调查? 本网还将持续关注菜场居委五组高速公路红线内养老保险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