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邓爱华 - 小 + 大
2022年1月21日,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纪工委对杨晓华、肖跃华、彭晓英实名举报菜场社区5组原组长薛伟云的违纪事实进行了通报。
经查,薛伟云在担任江东街道菜场社区5组组长期间,于2011年10月至2014年12月,利用组长职务便利,先后10次以及自己和集体社员他人的名义,共计领取菜场社区5组集体涪丰石高速公路相关占地补偿款97699.72元,并将归其个人所有,具体事实如下: 2010年左右,涪丰石高速公路项目正式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因高速路施工附属设施临时占地江东街道菜场社区5组部分及集体田土,高速公路征地协调办公室根据建设实际需要,经与江东街道菜场社区5组协商,于2010年4月2日起先后签订了10份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协议书。 协议约定,按照双方赔偿标准,支付临时占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由高速公路征地协调办公室划拨至江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由国土所划拨至江东街道村级代理中心。 占地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供本组补偿款名单到村级代理中心领取补偿款,最后村民小组将涉及占地农户补偿支付给占地农户,涉及集体占地补偿款划入集体账户,后高速公路征地协调办公室按照协议约定,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支付了相关补偿费用。所支付补偿款中包括支付给临时占地补助、集体土地相关补偿费。 薛伟云在2011年10月和2014年12月期间,利用负责制作组涪丰石高速公路项目占地补偿款补偿名册去代表本组,到江东村级代理中心领取补偿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本人实际并未应用涪丰石项目而临时占地的情况下,先后10次在制作补偿名册领取补偿款的过程中,付集体土地补偿款,以其自己和或者集体社员他人的名义,以其他代领农户补偿款一起制作补偿名册,以现金支票、银行转款支票的方式,从江东村级财务代理中心领取补偿款,其中涉及领取的社集体补偿款共计97699.72元,并将其归个人使用。 涪陵区纪委协审认为,薛伟云同志生为农村基层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时间较长,严重损害集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薛伟云同志留党察看1年处分。 通报称,薛伟云所涉及的97699.72元分三次给予全部退还了社上集体账户,分别是2020年10月9日退款3万元,2021年1月15日再次退款3万元,2021年12月14日向集体账户退还剩下的37699.72元。(邓爱华) 相关文章链接:关于对重庆涪陵区江东菜场五组组长薛维云涉嫌职务侵占的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