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5年5月1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下称西政鉴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司鉴字第0495号】鉴定意见。庭审中,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唐旭质证称:2015年2月13日,西政鉴定中心收到荣昌法院送检《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书写字迹、指印等材料。该材料除《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是原件外,梁太英书写字迹、指印全是复印件。因送检材料不构对比条件,同年4月7日,西政鉴定中心又电话通知荣昌法院提供梁太英的书写字迹、指印复印件的原件。 鉴定人唐旭说:4月18日,西政鉴定中心又收到荣昌法院“2010年8月1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1份3页、“梁太英身份证,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2份3页、“2015年2月25日梁太英书写的签名实验本字迹及捺印样本”原件1份2页补充检材样本。但是,另外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梁太英身份证复印件、《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上有“黑色中性笔签名,还有红色指印”,是这样,才进行了鉴定。 本次鉴定应当由申请人梁太英提供检材样本进行鉴定。那么,又是谁提供给西政鉴定中心与鉴定无关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梁太英身份证复印件、《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的?复印件上的签名是谁书写的?复印件上红色手印是谁的? 被申请人刘赛君、李元莉、白莹的代理律师石伟(系刘赛君重庆丰采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参股人)称:“复印件是我们提供的。”并称经梁太英同意,质证笔录上有。 2014年12月25日质证笔录中,申请人梁太英既没有提到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梁太英身份证复印件、《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作为检材样本,也没有同意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石伟将申请人上述复印件提供给西政鉴定中心作为检材样本。 梁太英及其代理律师潘长福、李秉斐的代理律师何巧,被申请人刘赛君、李元莉、白莹的代理律师石伟在法庭,现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梁太英身份证复印件、《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2014年12月25日下午质证笔录全部封存,并经梁太英及其双方代理律师签字确认。 梁太英不服西政鉴定中心作出的(2015年)司鉴字第0495号鉴定,申请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下称法正鉴定所)第二次鉴定。 2015年7月29日,法正鉴定所通知申请人梁太英、被申请人李元莉到该鉴定所,现场见证捺印梁太英十指指纹样本。然而,重庆荣昌区人民法院夏法官又打电话给法正鉴定所,说原封存的样本里面才是梁太英的笔迹、捺印。所以法正鉴定所2015年8月3日作出的【渝法正(2015)痕迹字第19号鉴定结论与西政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法正鉴定所与西政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什么是一致的?因为鉴定机构是按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的,委托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然而委托人又是荣昌区人民法院。所以,法正鉴定所是不会坚持真理得罪荣昌法院、西政鉴定中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