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一:《重庆荣昌一骨干教师遭遇高利贷后的凄惨人生》原标题二:《重庆荣昌一担保公司法人涉嫌“套路贷”诈骗》梁太英认为,2013年5月3日《借款合同书》原件、2014年5月3日《收款收据》原件、2014年6月1日《借款合同书》原件、2014年6月18日《借款合同书》原件、2014年6月18日《收款收据》原件上面的书写字迹、指印系伪造,要求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现场采集其书写字迹、指印后,委托司法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该法院法官夏正华同意了梁太英的要求,并通知梁太英和刘赛君、李元莉、白莹的代理律师石伟(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其办公室,现场对梁太英的书写字迹、指印进行了采集。 2015年2月13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收到荣昌法院送检《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书写字迹、指印等材料。该材料除《借款合同书》、《收款收据》是原件外,梁太英的书写字迹、指印全是复印件。 荣昌法院提供给鉴定中心检材复印件 鉴定中心认为,荣昌法院送检材料不构对比条件,同年4月7就电话通知该法院提供梁太英的书写字迹、指印复印件的原件。 鉴定人唐旭质证称:我们鉴定中心4月18日又收到荣昌法院“2010年8月1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1份3页、“梁太英身份证,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2份3页、“2015年2月25日梁太英书写的签名实验本字迹及捺印样本”原件1份2页补充检材样本。但是,另外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梁太英身份证复印件、《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上有“黑色中性笔签名,还有红色指印”,是这样,我们认为有了对比条件,才进行了鉴定。 伪造的梁太英书写笔迹、指印 这才是梁太英书写的笔迹、指印 唐旭声明称:整个程序,我们是合理合法的,有理有据的。我们是法院委托。我们的样本通知书,念名的是法院是委托方,而且那个补充样本函还有材料,是法院提供我们的。整个程序和具体的真实性,你们打开鉴定书,而且里面都有。所以说,你们针对案情也好,什么也好,你们向法官法庭陈述,与我们无关。 梁太英代理律师潘长福、李秉斐代理律师何巧提出质疑,本次鉴定应当由申请人梁太英提供检材样本进行鉴定,是谁提供给鉴定中心与鉴定无关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梁太英身份证复印件、《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的?复印件上的签名是谁书写的?复印件上红色手印是谁的?要求法院出示该复印件的原件。 被申请人刘赛君、李元莉、白莹的代理律师石伟(系刘赛君重庆丰采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参股人)称:“复印件是我们提供的。”并称经梁太英同意,质证笔录上有。 质证笔录并没同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梁太英身份证复印件、《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作为检材样本 从2014年12月25日下午质证笔录来看,申请人梁太英既没有提到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梁太英身份证复印件、《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作为检材样本,也没有同意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石伟将申请人上述复印件提供给鉴定中心作为检材样本。 梁太英及其代理律师潘长福、李秉斐及其代理律师何巧,被申请人刘赛君、李元莉、白莹的代理律师石伟在法庭,现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复印件、梁太英身份证复印件、《殡葬管理事业证书》复印件、2014年12月25日下午质证笔录全部封存后,并经梁太英及其双方代理律师签字确认。 本网下期关注梁太英申请重新鉴定书写字迹、指印细节。 打开超链接:《重庆高院关于参加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